一、金沙江“蛇吞象”遭遇“拦路虎”
“对于希望在美国投资的企业的所在国,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均会一视同仁……”美国副财长兼CFIUS调查主管MarisaLago曾经这样表示。
当然,摆在面前残酷的事实,已经告诉我们“信他一成,双目失明”。在以大国之间地缘政治紧张为特点的世界中,来自中国、俄罗斯及其他潜在美国对手的企业收购,相比于其亲密盟国的企业收购,将要面临着更加全面及严格的审查,那是路人皆见的。
2014年的美国东部时间7月15日,三一集团子公司起诉奥巴马政府获阶段性胜诉的新闻消息传出,一时引起了传媒的广泛报道。奥巴马政府此前曾出手禁止中国企业拉尔斯控股公司(RallsCorp)的一宗在美并购案,报道指,当日美国一家联邦上诉法院裁定,奥巴马政府这一行为是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拉尔斯公司应当被允许质证。拉尔斯控股公司,就是中国大陆三一集团的子公司。这一事件源头,还要追溯到2012年的9月份,其时,拉尔斯控股正欲收购位于美国俄勒冈州海军军事基地附近的4座风力发电厂项目,却遭到了奥巴马政府和CFIUS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所下的阻止令。由此,拉尔斯控股便提出了一次史无前例的诉讼,指控奥巴马政府的越权行为。
这里旧案重提,是由于日前美国政府再由CFIUS出面表示:飞利浦旗下Lumileds出售给金沙江GoScaleCapital,由于存在一些没有预期到的隐忧,暂缓通过这个交易案的放行。
这意味着Lumileds出售给有中、外资联合财团支持背景的金沙江GoScaleCapital,或将可能生变。据相关报道,卖主飞利浦公司目前正在想方设法继续与美国主管机关进行交涉,最终结果尚待进展公布。这单跨国并购的交易今年年初就在照明业界轰动一时,聚焦了无数的目光。对此无妄之灾,业内人士指出,目测其结果也不外乎有以下两种:要么在美国坚持不许可飞利浦把Lumileds卖给GoScaleCapital的情况下,飞利浦只得改而另觅买家;要么美国最后同意飞利浦出售Lumileds给GoScaleCapital,熬过了风波,一切仍旧。
二、揭秘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一而再出手为中国企业在美并购中设置“拦路障”的CFIUS,究竟是何方神圣?
资料显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是美国管理外国投资的专管部门,设立于1988年(1975年由福特总统11858号行政令而起步,直到1988年才起到作用),初衷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与该委员会配套的,则是特别设立的外国投资审批制度。
从操作层面看,美国政府一般会从是否涉及美国国防生产能力,是否涉及向特定国家销售、转售军事技术,以及是否影响美国在国家安全领域的技术领先地位这三大因素,来考虑是否审核通过该投资项目。
CFIUS横跨13个部门,办公机构设在财政部,财政部作为主席单位负责总牵头,共有下列12个部门参加:财政部、国务院、国防部、商务部、贸易谈判代表处、司法部、国土安全部、以及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总统经济政策助理、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科学技术办公室主任、管理及预算办公室主任等。该委员会的职能是监督与评估外国投资并购美国企业,视其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授权进行相关调查,并视情上报总统就阻止外资并购做出最后决定。
因为委员会成员中,各自代表的行业利益不同,对外资并购也常常存在分歧。一般在接到关于并购的通知后,委员会用30天展开调查。如果成员一致认为不存在安全威胁,审查到此为止,并购协议可继续履行。但只需一名成员持反对意见,委员会也必须展开历时45天的正式调查,然后围绕是否阻止收购的问题向总统提出建议。随后总统要在15天内作出决定,并只有总统才有权利阻止或禁止并购项目。
CFIUS并不要求并购方必须通知该委员会,不过该委员会有权力在任何时间启动审查程序。
委员会在以下情况下会对并购项目进行调查:
揭秘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此外,委员会也会审查一些虽不是政府合同但美国公司的性质而有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收购项目。这些美国公司的运营、产品或服务或将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不良影响,例如一些能源方面各个环节的收购项目:自然资源开发及运输(如管道),资源到能源的转换,为美国政府及消费者提供电力等。其它被审查的收购项目还有涉及到美国运输系统公司,包括海运,港口,航空维护、维修、翻修。同时,委员会也审查过不少对美国金融系统有重大或直接影响的、而且涉及到国家安全的收购项目。
另外,委员会也会审查一些可用于防卫或削弱美国国防的先进技术。事实上,美国本土也有很多的企业从事既有商业、又有军事应用的半导体及其他设备和器件的设计和制造。其中,很多被审查的收购项目涉及到的美国公司,是从事受出口限制的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三、克服中国对美国投资障碍
2007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将CFIUS的审核范围限定为:除绿地投资和创业投资除外,任何外国人士发起或执行的、并将由此获得美国业务控制权的交易。这里涵盖的交易,不仅包括了跨国并购,也包括外国对美国的直接投资。然而,法律对于CFIUS审核范围的界定,一直都较为宽泛和模糊。通常情况下,“控制权”和“国家安全”,就是判断交易是否需要提交至CFIUS审查的两个重要因素。
1、如何获得更大的可预测性?
虽然在CFIUS的监管说明中,有意无意地并没有对国家安全威胁的定义下过定论。但我们还是可以有迹可寻的。在过去的四十年内,CFIUS所发现的国家安全威胁,我们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不同类型(注:这种威胁评估工具来自于对CFIUS各种案例的调查,并不代表对CFIUS的具体法律指导)。
中国投资者可使用下图所示的决策体系(来自于对CFIUS的所有以往案例的三种威胁评估)来预测CFIUS可能对其具体拟议收购采用的评估办法。使用该决策体系应令中国投资者放心(跟所有海外投资者一样),绝大多数案例不会带来任何合理的国家安全威胁。
也就是说,只有在被收购的美国公司控制着国际市场上没有替代品的关键商品或服务,或被收购的美国公司转让敏感的类似独特的技术(其部署可能严重损害美国利益),或目标美国公司可被用于对美国造成损害的渗透或监测而美国用户却不能转换至其他更加安全的替代品的情况下,才存在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合理威胁。
国有企业或其他存在海外政府控制证据的企业投资,在最初的30天审查后,还须接受45天调查(2000–2015年27%的中国收购涉及国有企业),但国有企业的收购,只要没有触动以上三种威胁之一,是不会遭到阻止的。通过使用该决策体系,未来的海外投资者(来自任何国家)在选择通过收购开展投资时,都可以最有效地预测其将受到的CFIUS的对待。
2、如何获得更大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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